申請認可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下稱「《條例》」),就以下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申請認可者,須向數字政策專員(下稱「專員」)提交申請:
- 申請成為認可核證機關;或
- 申請將認可核證機關的認可續期;以及/或
- 申請證書的認可。
(就《填寫表格須知》第2(ix)段提及的評估報告而言,該報告須載有一項評估,說明核證機關是否有能力遵守《條例》及《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下稱「《業務守則》」)的條文(《業務守則》附錄2第1段載明了這些條文)。評估報告須由專員確認的合資格人士擬備(請參閱以下段落)。
有關申請認可的詳情,請參閱以下連結:
核證機關須向專員提出申請,以確認其擬聘用負責擬備《條例》第20(3)(b)、第27(5A)(b)、第43(1)(a)或第43A(1)(c)條規定的評估報告的人為合資格人士,並須向專員提交申請所需的文件及資訊。《業務守則》第12條載列了有關人士須具備的資格。
申請人可透過親身遞交或郵寄/傳真/電郵方式,把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送達以下地址-親身遞交或郵寄 | 香港黃竹坑業勤街二十三號 The Hub十七樓 數字政策辦公室 核證機關認可辦事處 |
傳真號碼 | (852) 2802 4549 |
電郵地址 | caro@digitalpolicy.gov.hk |
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申請可按以下規格提交:-
- 如以數碼簽署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請將之發送到本辦事處指定的電郵地址(caro@digitalpolicy.gov.hk);或
- 如以唯讀光碟、唯讀型數碼多功能光碟或通用串列匯流排(USB)大量儲存裝置的方式提交,請將之送交香港黃竹坑業勤街二十三號The Hub十七樓數字政策辦公室核證機關認可辦事處收。
- 就認可申請而言,申請人須使用PDF格式的申請表格,並須於表格內的指定位置妥善附貼數碼簽署。
- 就申請認可及/或申請聘用合資格人士所提交的任何詳情及文件(參閱《填寫表格須知》及/或《申請聘用符合《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所指合資格人士時須提交的文件及資訊》),均須符合《條例》第11(2)條所載的規定。有關詳情請參閱最新發出的憲報公告。
須繳付費用的申請 | 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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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成為認可核證機關/申請將認可核證機關的認可續期 | 港幣28,450元 |
2. | 申請認可個別證書或認可某類型、類別或種類的證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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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2,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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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6,460元 |
- 申請人已遞交申請所需的一切詳情及文件,而該等詳情及文件均資料齊備和井井有條;以及
- 有關申請並無涉及令服務承諾不能兌現的特別問題。
申請類別 | 服務承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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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審批有關確認擬備《條例》第20(3)b、第27(5A)(b)、第43(1)(a)及第43A(1)(c)條規定的核證機關評估報告的人為合資格人士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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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星期 |
ii. | 審批有關成為認可核證機關的申請(包括同時提出的證書認可申請)。 | 4星期 |
iii. | 審批有關將認可核證機關的認可續期的申請(包括同時提出的證書認可申請)。 | 4星期 |
iv. | 審批有關證書認可的申請(該申請並不是與成為認可核證機關或將認可核證機關的認可續期的申請同時提出)。 | 3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