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
跨境数据流动之重要
数据对推动创新及引领高质量经济发展中发挥战略性作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充分把握数据作为推动经济增长及数字经济和社会的新引擎。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促进数据在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流动,是推动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亦能促进大湾区数字经济及智慧城市发展,有助香港积极融入大湾区和国家发展大局。
合作备忘录
香港工商业与内地商业伙伴紧密相连,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需求殷切。有见及此,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创科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于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签署《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工作。这是一项政策突破,以数据跨境流动发展数字经济,同时推动保护个人私隐及数据安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安排是《合作备忘录》下有关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便利措施。
合作备忘录下的便利措施
创科局与国家网信办于2023年12月13日共同发布《大湾区标准合同》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规定》)
国家网信办于2024年3月22日颁布并同日生效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规定》)
“《规定》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二是明确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三是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四是调整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五是延长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增加数据处理者可以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节录自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答记者问
《规定》提出了免予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及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具体情形,亦适用于大湾区内地城市与香港之间的跨境数据流动。根据《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