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
跨境數據流動之重要
數據對推動創新及引領高質量經濟發展中發揮戰略性作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充分把握數據作為推動經濟增長及數字經濟和社會的新引擎。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支持香港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促進數據在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流動,是推動其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亦能促進大灣區數字經濟及智慧城市發展,有助香港積極融入大灣區和國家發展大局。
合作備忘錄
香港工商業與內地商業伙伴緊密相連,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需求殷切。有見及此,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創科局)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網信辦)於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簽署《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工作。這是一項政策突破,以數據跨境流動發展數字經濟,同時推動保護個人私隱及數據安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安排是《合作備忘錄》下有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便利措施。
合作備忘錄下的便利措施
創科局與國家網信辦於2023年12月13日共同發布《大灣區標準合同》
《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規定》)
國家網信辦於2024年3月22日頒布並同日生效的《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規定》)
“《規定》主要對下列內容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標準。二是明確免予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數據出境活動條件。三是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制度。四是調整應當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數據出境活動條件。五是延長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結果有效期,增加數據處理者可以申請延長評估結果有效期的規定。”節錄自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答記者問
《規定》提出了免予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及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具體情形,亦適用於大灣區內地城市與香港之間的跨境數據流動。根據《規定》,數據處理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識別、申報重要數據。未被相關部門、地區告知或者公開發布為重要數據的,數據處理者不需要作為重要數據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